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特别行政区
时间:2014-09-04 来源:网络 浏览:【特别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3.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制定和执行政策,进行人事任免,管理社会治安,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提出法案、议案等。
4.立法权。
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财政独立权。
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权力?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职责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
2.与立法有关的职权。
3.人事任免权。
4.中央交办事务的执行权和处理权。
5.其他重要职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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