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民族区域自治
时间:2014-09-03 来源:网络 浏览:【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有哪些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以
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
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3.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
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
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
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
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都是遵守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些都属于统一性和原则性。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传统、生活习惯、发展水平等方面和汉族地区有很大差异,这就是特殊性和灵活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将两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可以充分照顾到民族特点。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
第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问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三、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 法律硕士
- 责任编辑:彼岸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