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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备考之宪法解析(2)

时间:2014-06-2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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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5年 法律硕士的考生们,在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会不会觉得知识点很繁琐枯燥呢。对于法律部分的学习,很多内容需要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的,学习起来会觉得内容很繁琐。下面结合案例对知识点进行分析和理解,希望能帮助到同学们。

      重点法条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

      【例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在国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至上原则

      【答案】C

      法律硕士考试备考中需要记忆的东西很多,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总结一些记忆的小技巧,帮助自身记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同学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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