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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练习(7)

时间:2013-07-10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考研,简答题是重要题型,考察大家法律知识记得是否准确和清晰明白。 文都教育小编为了加深大家的记忆,下面和同学们分享一些简答题练习题,下面我们来看法理学练习题(7)

     

      一、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3.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

      4.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

      二、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法律部门。

      2.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

      3.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三、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标准

      (二)原则

      1.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

      2.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

      3.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

      4.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

      5.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四、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一)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

      2.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5.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二)适用于部分国家

      1.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

      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

     

      上面是4个有关法理学的简答题练习,大家通过这些练习检验一下自己的备考成果,加深印象,巩固知识。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够做好充分的准备去迎接2014年 法律硕士考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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