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犯罪概念与构成
时间:2021-07-21 来源:网络 浏览:法律硕士是专业硕士考研中的热门专业,掌握法律硕士知识点开启2022专硕复习。文都网校考研为广大考研er带来《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犯罪概念与构成》,助力2022法律硕士考研一战成“硕”!【文末领资料·全场图书免费送】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
★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②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
★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
●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只有当一种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罚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犯罪的这三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
2.犯罪客体概念和种类及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刑法所保护的(前提),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①犯罪客体内容: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体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研究“同类客体”的意义:1)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理论依据2)把各种犯罪从性质、社会危害性上区分,有利于正确定罪、适用刑罚。
③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
★简单客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只有1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2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立法机关根据“具体国情”将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
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与条件,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主体承担者。
★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也可表现为相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能确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有此属性。
★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损;而犯罪对象不一定都受到损害。
3.作为与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应具备的条件?
1.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除了具备危害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人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犯罪活动外,还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视同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2)从行为的性质上看,作为表现为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2.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2) 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但是未履行。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不作为的义务的来源
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4.犯罪主体概述?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①自然人:1)实施危害社会行为、、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X<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14
●14
●X>16周岁(非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但若未满18周岁则不可判处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理解行为的性质、后果、社会政治意义,并控制此行为的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精神病的鉴定: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由侦察、检察、审判机关认定。
●聋、哑、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按“主体是否要求一定身份”,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②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单位主体构成要件:
●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法律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但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行为与工作业务相联系:
★单位犯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6.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①基本心理要素:意识因素(认识和分辨事物)、意志因素(决定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意识认识内容:1)对行为及其结果危害性的认识、2)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
●刑法不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通过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表现。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意志因素与意识因素不可随便组合(若认识事实必然发生,则不会持有过失的心态)。
②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放任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犯罪故意特征:1)意识上,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放任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意识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认识不同: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上(主要区别标志):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希望心态;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放任心态。
●直接故意具有直接追求性,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中;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以追求某种目的为前提,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并非间接故意的处罚都比直接故意的处罚轻。
③犯罪过失: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负刑事责任(必须是结果犯)。
犯罪过失特征:1)意识上: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未预见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意识上: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并预见此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上: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异:●意识上:间接故意对防止危害结果的事实和条件不予关心;过于自信过失行为、危害结果、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与条件也有一定认识。
●意志上: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容忍态度,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
④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首要解决对象。
★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具有直接追求性,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
⑤犯罪动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非必要要件,能反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
⑥刑法认识错误:1)法律性质认识错误2)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发生变化。
●法律不认为犯罪,行为人误解法律而认为犯罪。
●行为人不认为犯罪,而法律实为禁止的行为。
●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刑罚轻重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认识。
●对目标认识错误:若对犯罪客体种类认识有误,依其主观认识的客体定罪。
●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若死亡结果未发生,只负犯罪“未遂”责任。
●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误差:发生的结果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但仍要负犯罪未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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