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考点:中国选举制度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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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考点:中国选举制度历史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较,1979年选举法主要在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此后,又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进行了6次修正。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最新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一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人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增加一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3)增加了对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4)将条文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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