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3)
时间:2017-09-1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3),请看详情。
案例二十三:
被告人某甲,女,46岁,某公司勤杂人员。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该公司财务室拖地板,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又没有别的人,于是她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加盖了单位印鉴放进自己口袋里。1997年1月,被告人到银行填写了支票,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田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51800元。
问题:(1)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2)如果某甲从柜子里取出的是已经填好的面值为50元的支票,甲将其变成50000元的支票并予以使用,构成什么罪?(3)如果某甲不是从柜子里偷拿,而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面值51800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里兑取了现金,对甲的行为怎么认定?
案例二十三解答: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某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窃取空白支票,并加盖印鉴,填好支票,然后到银行兑现该支票和行为,虽然似乎符合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特征,但因为甲对空白票据的占有是通过盗窃获得的,所以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2)甲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谓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使用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的方法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甲将面值50元的支票改为50000元的支票即改变了金融票证的面额,构成了变造金融票证罪。甲变造支票后,又将支票予以使用,构成了金融票证诈骗罪,但由于甲的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与金融票证诈骗行为有牵连关系,故择重罪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3)甲的行为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支票。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本案中,某甲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人民币51800元,显然已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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