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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2)

时间:2017-09-1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2),请看详情。

      案例二十二:

      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1993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问题:(1)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如胡某实际上并未造成张某等传染上淋病,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2)如妇幼保健所因故未告知胡某其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案例二十二解答:

      (1)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如果胡某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张某等染上性病,对其行为仍应定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该罪,不以是否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为要件。

      (2)如果妇幼保健所没有告知胡某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视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定。因为明知自己已患有严重性病是行为人犯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卖淫、嫖娼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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