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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0)

时间:2017-09-1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0),请看详情。

      案例二十:

      被告人杜路鲁,男,34岁,铝锭厂工人。1992年5月13日,被告人杜路鲁盗窃本厂铝锭29块(价值3000元),偷偷沉入铝锭厂附近的河水中,打算以后方便时运走。由于六、七月份连降几场大雨,河水暴涨,杜一直没有机会将赃物取走。直到洪水过后,被告人杜路鲁才有机会来取赃物。但是,由于洪水将铝锭冲离了原来的位置,被告人杜路鲁没能捞到原来隐藏在河水中的铝锭。问题:被告人杜路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

      案例二十解答:

      被告人杜路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主要理由如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盗窃行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具体来说,就是指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人杜路鲁从铝锭隐匿于河中,已经使铝锭脱离了铝锭厂的支配范围,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而构成盗窃案罪既遂。本案中,虽然由于洪水的原因,被告人杜路鲁最终没有能实际取得该批铝锭,似乎是犯罪尚未得逞;但是,从本质上讲,被告人杜路鲁已经将所盗铝锭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这主要表现在铝锭藏匿于河底的位置只有被告人自己知道,他完全可以伺机捞出予以处理。铝锭被洪水冲走,这属于被告人杜路鲁实际控制了铝锭以后发生的事情,不能影响犯罪既遂形态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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