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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19)

时间:2017-09-1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19),请看详情。

      案例十九:

      被告人胡某,46岁。某丝织厂工人。其工作是:用手推车从老厂一车间仓库运出绞头棉纱至新厂一车间贮藏室,再把贮藏室中的半成品筒子纱运回仓库。仓库和贮藏室相隔约40米,由仓库管理员一人兼管。管理员每天去新厂把原料发给档车工,把纺就的筒子纱清点放入贮藏室。1990年8月至11月间,胡某因帮助仓库管理员整理仓库,取得了管理员对他的信任,领取棉纱和筒子纱入库时,均由胡某自己报数,管理员不经检验就入账。在此期间,胡某采取筒子纱少进多报,棉纱多装少报的手段,在运输途中,先后十八次将虚报部分偷偷转交给同某人,本厂职工孙某。共计筒子纱、绞头棉纱价值一万元,胡、孙各得五千元。问题: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九解答:

      胡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具体理由是:第一,胡某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胡某是一车间的运输工,从事的是生产活动,而非管理活动。胡某在仓库装卸棉纱过程中,可以不经查点,任拿任放,这并不能说明从管理员那里取得了对仓库棉纱的临时管理权,管理员是无权将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的。第二,在客观方面,胡某的行为为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有职权范围内所具有特殊便利条件,而不是其他的一般方便条件。胡某是运输工,没有管理职务,因而也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作案。也正因为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从胡某犯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却具有明显的盗窃罪的特征,即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胡某将他运输的棉纱、筒子纱在途中偷偷交给自己的同谋者,这就是以盗窃的手段占有了公共财物。胡某“少进多报”、“多装少报”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从属于秘密窃取这一主要行为的,与贪污罪中常见的在帐据上弄虚作假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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