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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公民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5-01-26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导语:2015年专业硕士考试已经结束,对于没有参加上的同学肯定非常遗憾,不过不要紧同学们可以来年再战,于此小编特意整理了2016法律硕士考研方面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 .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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