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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研专业课: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10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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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民法真题答案。

      一、判断题

      46.B 47.B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 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协议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且该合同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方可生效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签字后就成立并生效。注意 不能将质权成立等同于合同成立。以往的根据《担保法》的进行选择是错的。A

      49.A 50.B 51.A 52.B 53.B 54.A 55.A

      二、单项选择题

      56.C 57.B 58.A 59.C 60.D 61.A 62.B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64.B 65.D

      三、不定项选择题

      66.BC 是机关法人。AD

      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可见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根据第一百零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以看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A

      68.根据民法理论,地役权有从属性,可看做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看出地役权的从属性

      69.ABC 70.AC 71.ACD

      72.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BCD

      73.现在流行的说法,身份权包含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是人格权。AD

      74.ABC

      75.根据《民法通则》第 122 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C

      四、比较下列概念

      76.(1)两者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 义务人的协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的协助。第二,义务人所承担义务的性质不同。绝 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 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委 托人的利益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委托人和第三人合同的成立。(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 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不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律行为。(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可以 同时从双方获得报酬,但该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居间人不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的义务;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仅仅从 委托人处取得报酬,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将结果归属于委托人的义务。

      78.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五、辨析题

      79.(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 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 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4)所有权 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 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条分析题

      80.(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 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案例分析题

      8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 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 任。刘卓、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张山、刘卓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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