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考研专业课:2006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 B 3、 A 4、 B
5、ABD 都是预备行为。C
6、可以简单理解为,意图杀人,有人被杀死,故意杀人既遂。 D
7、 B
8、 乙被看作工具即可。D
9、 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C
10、 乙的行为已经成立正当防卫。D
11、 注意徒刑执行期间也剥夺政治权利 。B
12、 先撤销缓刑,然后在最高刑期以下,最低刑期以上数罪并罚。A
13、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了 5 年,因此追诉时效应当是 10 年。B
14、这里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则以重法优于轻法处断 。C
15、 B
16、不考虑其采取什么方法,其目的是偷逃应缴税款,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有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C
19、C 为贪污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A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
二、多项选择题
21、 ABCD 22、 AC 23、 C 是盗窃罪,D 是抢夺罪。AB 24、 BD 25、 AC
三、简答题
26、【答案】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死刑不得适用于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7、【答案】 (1)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2) 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四、辨析题
28、【答案】 (1) 这种说法不正确。
(2)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犯罪既遂的标准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 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
(3)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犯罪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等形态,它们的具体既遂标准不同。
(4) 结果犯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特定结果;危险犯只要求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即使没有达到犯罪人的预期目的或者造成 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将特定行为实行完毕,即使没有实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 (1) 该款 “ 伤害 ” 在程度上是指轻伤害。
(2) 故意伤害 “ 致人死亡 ” 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3)“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是指行为人虽然故意伤害他人,但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例如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而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4) 对甲应当在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 (1) 甲命人关押陈某的行为,与他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甲的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甲虚报冒领 5 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甲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工作不属于 村民自治管理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符合贪污 罪的主体条件。甲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土地补偿金,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甲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对甲构成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因为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该罪行,构成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甲应当数罪并罚。因为甲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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