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考研专业课:2002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民法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联考民法真题答案。点击进入2002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民法真题
一、判断题
1. 根据《专利法》第 6 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注 意]是专利申请权,而非专利权。B
2.B
3. 《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B
4.B
5. 所谓预定额,无非是事先明确违约之后可能预见到的损失额。如邮寄包裹时,包裹单上标明的保价额,就是事先约 定的损失预定额。A
6. 有偿和双务没有必然联系。B
7.A
8.[考点] 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 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A
9.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
10.B
二、单项选择题
11.A
12.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 务出资。A
13.D 14.A 15.B
16《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反强行法,无效。
17《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 答案不太准确。
18.D
19.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他情形。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0.D 21.A
22.[ 考点]外观设计是否可以强制许可。已经考过,这是第二次涉及。法理在于象外观设计这种注重于美观的,不太可能象发明、实用新型那样涉及国计民生,一般用不着强制许可。C
23.C 24.B 25.D
三、 不定项选择题
26.容易漏选 A。ABCD
27.B 28.ABCD
29.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保管、定金、质押等。C
30.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ACD
31.ABCD 32.AB
33. 《合同法》第 9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 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BCD
34.CD
35.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旅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AB
36.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C
37.BC
38. 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BCD
39.ABC 40.AC
四、 比较下别概念
41.抵销和提存都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债权充当其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 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 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1)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提存是为 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时摆脱债务约束的情形而设立的。(2)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法定抵销的条 件是二人所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销;提存则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受领或者是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而把债务提交给提存机关以代替债务的履行。(3)抵销法律关系 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而提存法律关系则由债务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三方构成。
42.两者都是把自己的财产赠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赠与的合同。遗赠是遗嘱赠人用遗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开始生 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是:(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嘱是死后行为。(2)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43.两者都是明事主体所享有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 的一种人身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
两者的区别是:(1)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
(2)名誉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内容;隐私权是就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 构的、捏造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44.两者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 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的制度。两者的区别是(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事实状态;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 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五、辨析题
45.(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其是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商店的告示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注意]辨析题是 2002 年首次出现。现在已经变成法硕联考里难度较大的问题,相反案例题的难度相对较低。对付这种题比较的方法就是预先挑选一些有关的题做一下。
六、 法条分析题
46.(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 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47(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七、案例分析题
48.
(1)商店与 A 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 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商店对 A 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行为开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所以,商店可以请求 A 通过撤销退货或者通过变更补足价款。
商店对 B 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 B 与商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撤销或变更只能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无权向第三人提出请求。B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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