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考研专业课:2002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联考刑法真题答案。点击进入2002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3.B 4.D
5. C [考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直接考察就这一次,其他年份间接考到。比如 2003 年单选题 3、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A)。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6.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其中一种就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 果发生,如 2002 年单选题 6。---见《老妖精加强版》总结。选 B
7.B 8.C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C
16.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牵连犯的典型例子,请记住。C
17.B 18.C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21.ACD 22.ABD
23.[考点]正当防卫。此题 A 选项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有观点认为成立。还好以后再未涉及该知识点。 谈点看法,个人认为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因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5 个条件的。否则见了精神病 侵害,大家就只能跑了。BCD
24.CD 25.ABCD 26.AB 27.ACD 28.ABCD
29. [考点]洗钱罪,一共七种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ACD
30. 考点]毒品再犯。《刑法》第 356 条 规 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再犯制度。2004 年单选题 14 又曾考到。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31.ABCD 32.A 33.BC 34.AB3 5.AB
3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C
37.AB38. [考点]转化罪。根据刑法第 236 条、第 263 条的规定,强奸致被害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仍以强奸 罪、抢劫罪定罪,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老妖精对法硕考试应该掌握的 7 种转化罪都进行了总结,并点出了 4 种容易误判的 转化罪,请见《老妖精加强版》总结。AB
39.CD
40. 对于单位,法律明文规定才视为犯罪。如果行为人犯了盗窃罪,单位犯了盗窃罪、贷款诈骗罪,但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的情况下,单位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追究。AD
四、法条分析题
41. 本款规定的是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是复 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 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
五、案例分析题
42、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犯新罪,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1999 年12月教唆(教唆犯)乙1984年10月生)(注意年龄,刑法中年龄有重要意义,直接决定所应该负的刑法责任)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一个是实行犯,一个是教唆犯,教唆犯按实行犯所犯罪名处罚) ,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 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自首)。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此题比较难,里面有共同犯罪,教唆犯,实行犯,缓刑期间犯新罪,自首等知识点。作题方式遵循 2 点:一是画线,二是每句话都有一个考点。否者极易丢掉得分点。
乙已满 14 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甲教唆的乙不满 18 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缓刑考验期 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 2 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 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在投案后如实 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 、 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4.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 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 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 18000 元,属于秘 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 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 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1998 刑 满释放后不满 5 年,于 2001 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 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六、论述题
45.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 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 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 止继续实施犯罪,而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 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 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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