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考研专业课: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 1 分,共 10 分)
1.D 2.D 3.A
4. 刑法第 49 条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A
5.C 6.B 7.B
8. 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D
9.直接考察法条:《刑法》第 183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 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
10.C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 1 分,共 15 分)
11.ABCD 12.AB 13.AC 14.ABC
15.很多人不明白什么是处断的一罪。其实很简单,处断的一罪实质上是两个以上多个罪名,有两个以上犯罪故意内容。 BCD 实质上都是如此,但A 想象竞合犯却不同,实质上就是一个罪。
16.BC 17.BCD 18.ABCD
19. 《刑法》第 77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决定执行的刑罚。ABCD
20. 《刑法》第 78 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ABCD
2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行贿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AC
22.AB
23.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 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ACD
24. ABCD 25.AC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 1 分,共 15 分)
26.ABCD
27.A 是犯罪预备 B 是犯罪中止。CD
28.D 已经着手犯罪。ABC
29.ABCD 30.C
31.A 是最典型的连续犯,即连续杀人
32.《刑法》第 50 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D
33.《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法条常考。AB
34.《刑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
35.D 36.BD 37.AD
38.《刑法》第 191 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ABCD
39.《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AB
40.ABC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 5 分,共 10 分)
41.(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 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 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 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2.(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 行为人所为。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 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尽一致的并罚方法,这是我国刑法中罪责 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 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5 分)
43.(一)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三)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简单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 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 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四)绑架罪的处罚1.绑架罪的 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为相对确定的 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时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犯绑架罪而故 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 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构成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 10 分,共 20 分)
44.(一)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 200 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得标准(根据司法解释 , 盗窃罪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500 元至 2000 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 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二)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 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 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 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45.(一)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 , 达到 3 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二)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 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 , 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三)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 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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