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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时间:2018-04-23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19考研正处于备考阶段,法学内容繁多且复杂,今天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为大家分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法律硕士考研的同学们有所帮助~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包括:

      (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3、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4、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注意:无效的行为和行为无效不是一个含义,无效的行为在合同领域仅指违反合同法52条,而行为无效的外延大于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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