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知识点:损害的基本类型
时间:2017-08-21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18考研的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复习了哦,下面是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您整理的考研法硕的知识点:损害的基本类型,快来看一下吧,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类型。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性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导致的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征,而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抚慰金)具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能)、不可客观计算性等特征。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划分。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在特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物质性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灾难、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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