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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爱国统一战线

时间:2014-08-2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考研需要掌握的知识点繁多,主要包括了刑法、宪法、民法、法制史以及法理学五个部分,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按条理理清思路,才能提高复习的效率。下面, 文都网校专硕频道给大家整理了“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把宪法中的重要知识点一一例出来,希望能帮助大家更高效地复习。以下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相关知识:

      爱国统一战线

      一、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及其特点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包括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爱国者的联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就一直存在着这两个联盟。

      第一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联盟。这是劳动者之间的联盟,他们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论何时都是我国革命或建设的基本力量。现在这个联盟比过去有了很大发展,这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在当前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个联盟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联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一致性基础上的联盟,它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的依靠力量。

      第二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爱国者的联盟。这个联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有过不同的变化。在当前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个联盟也有了新的发展,其范围空前地扩大了,它不仅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且还包括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了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一切爱国人士。

      因此,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更加广泛,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根据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的范围,但它同国家机关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从人民政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1954年以前人民政协曾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起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在当时,就其性质来说它仍然是统一战线的组织,除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外,它仍然有自己的工作任务。1954年以后,人民政协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能了,但它仍然参与国家事务的协商。自1959年以后,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使他们更便于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讨论。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还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政协各地方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所谓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所谓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所谓参政议政就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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