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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民主集中制原则

时间:2014-08-26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考研需要掌握的知识点繁多,主要包括了刑法、宪法、民法、法制史以及法理学五个部分,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按条理理清思路,才能提高复习的效率。下面, 文都网校专硕频道给大家整理了“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把宪法中的重要知识点一一例出来,希望能帮助大家更高效地复习。以下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相关知识: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现行《宪法》第 3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我国《宪法》第 l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 3 条第二款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集中负责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 位。《宪法》第 3 条第三款规定: “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这些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奠定在民主基础上;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间的关系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重要领域和方面。中央统一领导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要求。

      二、责任制原则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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