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重点知识点讲解
时间:2014-06-11 来源:网络 浏览:文都网校专硕 资料中心, 点击注册即可免费资料下载。 |
导读:备战2015考研法律硕士的同学们,有没有觉得复习时知识点多的找不到重点。下面给同学精简了部分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学习脉络。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 发现权、发表权, (4)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6)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 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 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4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
- 考研 专硕 法律硕士
- 责任编辑: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