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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2)

时间:2013-11-13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 文都教育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请看下面的题目。

      案例三十二:甲是某市电子仪表厂采购员。某年电子仪表厂急需一批白银,甲曾多次向市物资部门申请购买,均未成功。后来甲经人介绍认识了个体废品收购员乙,就请求乙帮他弄一批白银,并声称:“有多少要多少,不管用什么方法弄来都行。”乙当天找到在市银器厂工作的好友丙,请求丙想办法解决,并说好得利后均分。丙便利用其在银器厂工作的便利条件,先后十余次从车间、仓库等处盗窃白银29公斤,全部交给乙,乙又转交给甲,甲将白银交给本厂使用,从厂财务室提取了8000元交给乙,乙自己留下4000元,余下4000元交给了丙。

      问题:(1)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2)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销赃罪?(3)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案例三十二解答:

      (1)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从主观方面看,甲在认识乙后,就向乙提出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帮他搞一批白银,这就暗示乙可以去偷白银,因为白银属国家统购物资,乙除了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不可能弄到白银,所以甲有盗窃故意,并教唆乙产生这种故意,是盗窃罪的教唆犯。从客观方面看,尽管甲、乙、丙三人没有在一起密谋盗窃,甚至甲不知丙盗窃,丙也不知甲负责销赃,但正是通过乙这一中介,甲明确自己负责销赃,而由乙负责购赃或盗窃;丙知道自己负责盗窃,由乙负责销赃。可见,甲、乙、丙三人,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实现同一犯罪目标,紧密联络,相互配合,形成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盗窃罪,都应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 文都教育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 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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