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8)
时间:2013-11-11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 文都教育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请看下面的题目。
案例二十八:
被告人甲,男45岁,某市公安局干部。1989年12月5日,被告人未锁上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12点左右,被告人乙(系精神病患者)走失推门进入其室内,将睡在另一房间的被告人的女儿惊醒,喊了声:“谁?”紧接着便大叫:“爸爸,来坏人了!”这时,被告人从睡梦中惊醒,慌忙起身,从枕下拿出手枪,拉开房间门,也喊了声:“谁?”被害人乙已走门外,没有回答。被告人甲没有看见被害人,只听到有人走动的脚步声,即认定是坏人,需要镇一镇。便站在房门口朝房门外鸣了一枪,将已走出房门15米远的乙击中。子弹从被害人后背下部贯穿腹腔,穿破左髂骨总动脉,造成大失血。虽经被告人甲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甲主动向组织作了交代。问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过失杀人?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八解答:
被告人甲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过失杀人,应按过失杀人罪处罚。其理由如下:
①被害人乙是精神病患者,是无责任能力人,因此,其行为并不是犯罪,由于不是犯罪,当然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对不知是精神病人,在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可以采取积极防卫的。经查证,甲确实不知乙是精神病人。但乙当时仅是进入甲的房屋内,对甲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尚未形成任何威胁,而且当被告人孩子喊了数声“谁”之后,乙就走出了屋子。从这里可以看出,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告人也就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③如果说乙进入室内是侵犯甲的住宅,那么也没有必要用剥夺他们生命的手段加以防卫。何况,甲开枪时,乙已经离开了甲的房屋,这种侵害已经停止。④如果说甲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当事人身份,又有民警身份,由于误认为有坏人,出于职务上的考虑,开始防卫,这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是非开枪不能制止时,才能开枪射击。而当时的情况并不需要开枪。⑤根据案情分析,甲开枪不是故意剥夺被害人乙的生命。但从事实看,甲开枪时应当预见到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惊慌失措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应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 文都教育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 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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