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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3)

时间:2013-11-07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 文都教育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请看下面的题目。 

      案例二十三:

      被告人某甲,女,46岁,某公司勤杂人员。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该公司财务室拖地板,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又没有别的人,于是她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加盖了单位印鉴放进自己口袋里。1997年1月,被告人到银行填写了支票,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田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51800元。

      问题:(1)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2)如果某甲从柜子里取出的是已经填好的面值为50元的支票,甲将其变成50000元的支票并予以使用,构成什么罪?(3)如果某甲不是从柜子里偷拿,而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面值51800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里兑取了现金,对甲的行为怎么认定?

      案例二十三解答: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某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窃取空白支票,并加盖印鉴,填好支票,然后到银行兑现该支票和行为,虽然似乎符合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特征,但因为甲对空白票据的占有是通过盗窃获得的,所以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2)甲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谓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使用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的方法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甲将面值50元的支票改为50000元的支票即改变了金融票证的面额,构成了变造金融票证罪。甲变造支票后,又将支票予以使用,构成了金融票证诈骗罪,但由于甲的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与金融票证诈骗行为有牵连关系,故择重罪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3)甲的行为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支票。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本案中,某甲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人民币51800元,显然已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 文都教育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 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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