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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2)

时间:2013-11-07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 文都教育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请看下面的题目。 

      案例二十二:

      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1993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问题:(1)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如胡某实际上并未造成张某等传染上淋病,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2)如妇幼保健所因故未告知胡某其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案例二十二解答:

      (1)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如果胡某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张某等染上性病,对其行为仍应定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该罪,不以是否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为要件。

      (2)如果妇幼保健所没有告知胡某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视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定。因为明知自己已患有严重性病是行为人犯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卖淫、嫖娼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 文都教育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 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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