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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7)

时间:2013-11-05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 文都教育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请看下面的题目。 

      案例十七:

      被告人曾铮,男45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干警。1995年6月21日被捕。1990年6月2日,被告人曾铮与本单位部分干警和单位打字员顾××(女),应邀到邹××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在一起返回单位途中,与曾铮的妻子王彩娥相遇。王彩娥原来就怀疑曾铮与顾××关系暧昧,看到曾与顾又在一起谈笑风生,更加怀疑曾、顾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曾铮与王彩娥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曾铮说:“你怀疑我不清白,我死了行吧。”王彩娥便回答说:“你死了,我也不想活了。”曾闻听此言,马上说:“干脆咱俩一块死。”说完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从枪套中取出,表示愿意与王彩娥一块死。王彩娥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你留下照顾孩子,孩子还小,不能没有人照应。”王彩娥两次上前从曾手中夺枪都未成功,曾铮持枪进入卧室。王彩娥跟随而进。曾铮说:“咱俩今天一块自杀,你有什么东西要交代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便去写遗书,曾铮在王彩娥快把遗书写完时,自己也写了一份遗书。随后,王彩娥对曾说:“你把子弹装上枪给我,我先死。”曾从枪套上取下五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见此情景,便从曾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曾铮提议把枪放在卧室里,两人到客厅里坐坐,说完把枪放在床头柜上,朝客厅走去,王彩娥见曾铮走到卧室门口,便抓起枪,对准自己的胸部开枪,曾铮听到枪响,马上回头,见王彩娥已倒在血泊之中,立即喊邻居前来察看,同时将枪中的子弹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娥被送到医院,经查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致死,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问题:曾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

      案例十七解答:

      (1)曾铮的行为构成犯罪。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杀不构成犯罪,无论是单人的自愿自杀行为,还是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在相约自杀的场合,必须相约自杀各方都有真实的自杀决心。如果一方假意表示愿意与对方一同自杀,但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能按相约自杀来处理。但如果相约各方都有真实的自杀决心,结果有的自杀成功,有的自杀未成功,并且重新认识到生活的美好,不愿轻生时,仍可按相约自杀处理,相约各方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曾铮实际上并无自杀的念头。从曾铮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来看,他的目的是在引诱王彩娥自杀。如他在与王彩娥争吵时,故意说自己想自杀,在王彩娥表示愿自杀时,他又用“两人一块死”、写遗书等方式坚定王自杀的决心,而且他还将子弹推上膛,使之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这都为自杀提供了便利条件。即曾铮先前的一系列行为把王彩娥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处境,此时,曾铮负有防止王彩娥自杀的义务,但他却没有采取行动来防止,结果导致了王彩娥自杀身亡的后果。从案件的整个情况来看,虽然曾铮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但他存在有使王自杀的故意,并诱发和促成了王的自杀,其先前置于自杀的处境的行为与后来能防止该自杀结果而不作为与王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曾铮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曾铮主观上具有使王彩娥自杀的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促成和帮助王自杀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 文都教育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 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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