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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案例解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3-08-09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 文都教育小编就和广大2014 法律硕士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请看详情。

     

      交通肇事罪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该罪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并且容易与一些相关罪名混淆。

      本期案例:

      某小区一64岁老人散步时,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轿车撞倒,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事发约3分钟后,肇事司机报了警。伤者在被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在交警队第一次做笔录时,说自己以为倒车时撞的是垃圾桶,不知道撞的是人。当时,交警没有得到小区监控录像资料,因此只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对于本案,死者家属认为反复碾轧死者的行为是故意的:“倒车碾轧后有过两次长达十余秒的停顿,是经过认真思考后做出的决定。”死者亲属举例说,“开车时,就是稍微垫一个小石子都感觉得到。倒车时,如果碰到了东西,肯定有感觉的。作为车主,被碰后,会担心自己车子擦伤或轧上什么东西,本能反应都会下车看一下。”一些出租车司机、资深驾驶员和当地汽校教练也认为这种情况不可理喻,不合常理。

      从本案以上情况,我们还不能做出判断,还需要法院的审理。但如果仅就以上情况从法硕刑法考试的角度讨论,我们可有以下分析:

      一、本案前半阶段,司机快速倒车将老人撞倒。主观上可能属于过失,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车速、当时环境等因素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故意将伤者撞死,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例就可能是此种情况。

      二、后半阶段,司机在撞倒老人后,如果又故意碾压,则很难解释为过失,很可能是意欲致其死亡,具有了杀人的故意。则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我们可以从其家属和一些司机的评论中体会出其故意心态。

      三、因此,对司机应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

      四、肇事司机主动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最终认定司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其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并没有等待进一步的审判(失踪了)。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本案当事人因为失踪了,就可能不能成立自首。如果我们延伸一点,假设其没有失踪,而是安稳等待审判,也不能构成对故意杀人罪的自首,因为其交代的情况是根本上否定杀人的。

      当然,以上是在简单案情介绍的基础上从刑法考试角度作出的一些分析,目的是抛砖引玉。

      相关案例:

      [案例]

      李司机驾车超速行驶,在一路口将前方的王某撞飞,造成王某重伤。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并不施救,反加速继续前行。另一司机陶某见状,驾车追赶王,并示意其停车。行至一闹市路口,王某为摆脱追赶,不顾路上众多行人,硬闯人群,将赵某等三人当场撞死。

      [分析]

      可以将案件分成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李撞伤王某并逃逸;后半部分李为摆脱追赶撞死赵等多人。

      前部分,李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李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法规,撞伤王某是发生了法定结果,但李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过失;其逃逸情节应从重处罚。

      在后半部分,李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次李飞车撞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如果李在撞伤王某后将王搬上车,行至僻静处将王又搬下车隐藏,致王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重伤死亡。则李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与前罪并罚。

      历年真题:

      2006年法硕联考刑法题:

      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解释:刑法上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任何一种犯罪必须要有人的行为,无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基础,但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因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2004年联考刑法法条分析题:

      30.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分)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4分)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4分)

      参考答案:

      (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为: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同时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通过上文的案例以及法律分析,相信考生对相关法条好规定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这样的练习,有助于提高考生的实践阴应用能力,从容应对考试,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年 法律硕士考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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