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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条精选:收养与被收养

时间:2013-07-25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文都教育小编和大家分享 法律硕士备考的知识要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把握重点,有的放矢的备考,做好更充分的准备,下面是收养与被收养的知识,大家一定要认真记住这些法条。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上文就是关于 法律硕士考试,收养与被收养相关法条,是常考的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一定要谨记,抓住重点,认真复习,打好基础,争取考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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