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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4)

时间:2013-07-02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文都教育在线专硕频道小编为广大的 法律硕士考研同学整理了法制史的备考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系统化的复习,掌握法制史概况和重点,更好的备考。下面我们来看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

      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 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 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 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 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 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2) 汉代的“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 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 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 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语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 死刑,分崭、绞二等。

      2、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A——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处罚从轻;

      B——私罪,包括两种:

      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注意: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影响到了后世。

      (3) 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注意: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 立法技术完善——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注意: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上文中是本节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关于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大家对照知识点认真备考,随后小编会继续为大家奉上其他知识点,望广大 法律硕士考生都能够有所收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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