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政治时政解读:“宪法宣誓制度”(一)
时间:2015-07-23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一)草案内容
草案规定,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据介绍,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此,韩晓武说,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二)2016考研政治考点链接
对于材料中提及的“一府两院”,首先给同学们解释一下,“一府”是中国政府国务院,“两院”是指中国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法院,“一府两院”都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此次要对宪法宣誓的对象并不是全部公务员,以高层为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毛中特第八章第二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
在思修第五章中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没有这些形式,宪制、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就无法保障和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全球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
同学们还可以结合去年最热门的时政热点来记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此次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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