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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研政治新大纲新增知识点焦点关注(二)

时间:2010-09-05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 分享:

    第二个新增的知识点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单独作为一个知识点列出来,放在“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之前。对于此处增加的这一知识点,考生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明的分类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法治,才能建立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建设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3.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去年的大纲里 就规定了三个观念,理论界和学术界甚至法律界,都认为这样的框架和提法都是欠缺的,不妥当的,在逻辑性上说不过去。今年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加进去,提升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完整性、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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