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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不服撤销博士学位决定 对簿公堂

时间:2015-10-20 来源:东方网 浏览: 分享: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为在《国际新闻界》上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去年8月被这家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公告系抄袭之作,2013年获得博士学位的于艳茹一夜之间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从那时起,她一直在为保住自己的博士学位做说明,做申诉,今年1 月,她的博士学位被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不服,将母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北大《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 力。1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目前,法庭正在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合议庭首先要求被告北京大学首先对涉案行政行为进行阐述。北大代理人说,2015年1月9日,被告作出校学位 (2015)1号《关于撤销于艳茹 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是“于艳茹系我校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 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 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等规定,经2015年1月9日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原告于艳茹表示,她在1月14日收到了这份决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于艳茹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在陈述诉讼理由时,原告方强调,北大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决定书在实体上超越职权,北大适用的《学位条例》中没有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 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而北大并未发现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原告方表示,那篇文章发表于毕业之后,而非在校期间,所以北大无 权因那篇文章处理我,乃至撤销她的学位。这篇文章与学位无关,尽管我将它列为学位申请材料,但它并不是必要条件,甚至不是有效条件。

      于艳茹还在起诉书中指出,涉案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 基本规范》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她还认为北大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指出,毕业前曾写了两封电子邮件,告知杂志 社,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发稿,署名单位需要改成未来工作单位,杂志社没有改,也没有告知她。

      于艳茹还认为,北大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她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她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侵犯了她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这个决定送达本人和正式生效前,北大便通过媒体予以新闻报道,属于违法。

      被告北大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 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北大作出撤销原告学位的决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北大调查认为,尽管文章是2013年7月发表的,但是是原告在校期 间,2013年1月向《国际新闻界》投了涉案论文,拟刊发时间是当年3月。被告认为,原告的涉案论文抄袭内容已经超过了引用的界限,属于舞弊作伪、学术不 端的行为。如果为这种行为插上学位的翅膀,是对社会和个人不负责任的。

      被告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中,包括原告所写涉案论文,以及被抄袭论文的内容,证明抄袭内容超过50%,存在严重抄袭。而原告质证认为,在北大对原 告博士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时候,涉案文章虽然填在表格中,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表,也没有提交待刊文章接收函,所以没有作为资格审查的有效论文,也就是说原告 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全票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与涉案论文没有关系。原告认为,授予学位的时候,没有依据涉案文章,撤销的时候,就不应该依据不相关 的论文撤销。而北京大学代理人强调,于艳茹在读期间不但有学术作伪的行为,而且使用了这个成果。即使她没有把这篇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提交,只要在读期 间,发生了舞弊作伪行为,北京大学也有权作出处理。

      原告质证时还认为,原告引用的是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属于自由使用的文章,原告本人不认为论文是抄袭的,原告有自己的观点,从来没承认过抄 袭。原告还指出,原告的导师曾经有三份书面意见提交给北大,认为学术论文基本符合论文规范,定性抄袭,撤销学位,于情不公平,持同样意见的还有多位专家, 而被告提交证据时没有提交。原告认为,专家小组审查的原告博士论文是符合规范的,还有创新性,而被告撤销原告学位,是没有理由的从严从重,为了给舆论一个 交代。

      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于艳茹事件给学校造成了负面影响,网络的强烈影响,应该严厉处理,而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决定应该排除不相关的干扰。

      相关会议记录,证明曾经给原告申诉的机会,对她的申诉进行了受理。而于艳茹认为北大没有给她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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