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初试:法学综合考研大纲
时间:2021-08-26 来源:网络 浏览:同学们好呀,22考研大纲和考研招生简章会在今年的8-9月公布,考研大纲是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应科目的考试范围、考试要求、考试形式、试卷结构等权威政策指导性考研用书。考研专业课大纲是关系到下半年考研专业课复习方向的重要指导资料,同学们要注意关注你的目标院校和专业哦。小编为同学们整理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自命题考研大纲:法学综合的考研大纲,有报考意向的同学们来看看哇!【文末领资料·全场图书免费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初试:法学综合考研大纲
《法学综合》科目考试大纲
目 录
I.考查目标....................................... 2
II.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2
III.考试内容...................................... 3
IV.参考试题.................................... 233
V.参考答案..................................... 244
VI.参考书目..................................... 28
I.考查目标
本门课程的考核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的专业素质,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体包括:
1.准确识记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
2.正确理解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3.能够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实践问题。
II.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 分
刑事诉讼法学 75 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概念题 6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简答题 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48 分
论述题 2 小题,每小题 21 分,共 42 分
案例分析题 2 小题,每小题 21 分,共 42 分
…………
2.试论搜查。
参考答案要点: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搜查既关系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又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搜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他们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批准,可以进行搜
查。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搜查。(2)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法定紧急情形,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侦查机关搜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6)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7)搜查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名。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 21 分,共 42 分)
1.参考答案要点: (1)郭增喜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郭增喜在酒精刺激下,突然将素不相识的李青峰之幼女从摔到地上,客观上非法伤害了女孩的身体,并造成了轻伤的危害结果;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郭增喜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虽然是在酒后实施,但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郭增喜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 郭增喜将婴儿摔到地上,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虽然是酒后实施,但并不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确定。在认识因素方面,郭增喜已经看到李青峰抱着的为一婴儿,却将该婴儿抓住摔在地上,作为成年人具有认识这一行为危害性的能力及条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在意志因素方面,郭增喜与李青峰素不相识,也无蓄谋,可以认定其并非积极地追求该幼女伤害结果的发生;但在突发性情绪支配下,不计后果地实施了“摔婴”行为,即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2.参考答案要点:(1)符合立案条件。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 认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存在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本案应当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该案不涉及专属管辖。其二,就地区管辖而言,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犯罪地与被告人居住地均为该村,二者同一。其三,就级别管辖而言,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
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犯罪地所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3)赵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本案中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VI.参考书目
1.《刑法》(第七版),王作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年。
2.《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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