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1-08-02 来源:网络 浏览:法律硕士是专业硕士考研中的热门专业,掌握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开启2022专硕复习。文都网校考研为广大考研er带来《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助力2022专硕复习一战成“硕”!【文末领资料·全场图书免费送】
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离。甲的行为应认定为()。(2018-专-19、2018法专-9)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C.重大飞行事故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选项A:打开飞机的应急舱门并不会破坏飞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选项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甲并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故不构成本罪。
选项C: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重大飞行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不是航空人员,其行为不构成本罪。
选项D: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仍然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因此,其行为构成本罪。
【同类考点总结】
甲的行为很像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本罪要求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例如砸毁飞机舷窗,破坏飞机的发动机等。飞机的应急舱门是专门设计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打开的设施,所以,打开应急舱门并不是对飞机的破坏。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法无明文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本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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