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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爆炸罪

时间:2021-08-02 来源:网络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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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磺,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2016-专-19)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爆炸罪(未遂)

      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解析】如果该“炸弹”是真的炸弹,即使投入到刘某家中,该炸弹在爆炸时也会伤及刘某家周边的人身和财物的,即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爆炸罪(未遂)

      【考点提醒】在法硕考试中,对于这种毫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是认定为犯罪的,但成立手段不能犯的犯罪未遂。该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还是爆炸罪的未遂,判断标准就是如果是个真的炸弹,确实爆炸了会如何。如果真的爆炸了,仍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那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反之则成立爆炸罪。

      2.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2015-专-8)

      A.爆炸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区分。如使用爆炸手段实施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了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本案中行为人的爆炸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故C项错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兜底性罪名,只在没有其他罪名可以适用时才适用。本题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所以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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