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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分则-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1-07-21 来源:网络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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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⑥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⑦;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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