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考研:法制史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时间:2021-06-07 来源:网络 浏览:提到法学硕士考研,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文都网校考研为各位考研er带来《法制史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想了解法制史试题等更多内容请持续关注专硕复习栏目。【文末领资料·23考研618低价风暴】
法学硕士考研:法制史试题-法制史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一)法律思想:三国:崇法而不卑儒;两晋:法制儒家化;南北朝:礼律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立法活动:1、曹魏《新律》魏明帝三年(229),陈群等修订,共十八篇①对《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释:“八议”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西晋《泰始律》(又称《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唐律中的“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一是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二是增加律疏注释。三是文字简约,术语规范,罪名界定正确。四是礼律进一步融合3、《北魏律》太和年间完成,共20篇,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诸律之嚆矢”。(官当入律,失传。释: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北齐律》(代表作)武成帝清河三年(564)完成,在“久为法官、明解律令”的律学世家封述等人主持下完成,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步法典。一是开创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篇并置首。三是律条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是改革刑罚制度,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五是首创“重罪十条”(释:“重罪十条”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处罚极重:本人;亲属不宽宥;思想犯,“先斩后奏”,隋初制定的《开皇律》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其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法典之中,直至明清)4、《麟趾格》和《大统式》541年,修成《麟趾格》545年,编成《大统式》律学大发展注释律学空前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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