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学专硕复习资料:法制史分析题-隋唐(5)
时间:2021-05-21 来源:网络 浏览:法学专硕复习中,分析题是考试常考题型,本篇文章主要内容为法制史分析题。 文都网校考研为各位考研人带来法学专硕复习资料《法制史分析题-隋唐(5)》,帮助大家2022考研专硕复习。【文末领资料】
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
(1)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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