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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考点:人民主权原则

时间:2020-08-10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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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考点: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力能够限制它。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力,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限制。主权理论是在论证王权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主权的最初表现形式为君权神授,也就是所谓的君主主权。随着英国国内本身政治的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出现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变。这种转变所体现出来的是君主权力的衰落与平民权力的兴起。原来由君主专有的权力变成君主与贵族还有人民共同分享了。

      18世纪后半期,在美洲殖民地和英国的政治斗争中,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无代表不纳税的理论,主张只有他所在州议会才能够代表人民,英国议会并不能代表他们。在这个阶段,他们所坚持的仍然是议会主权,只不过享有主权的议会的地点已经不在英国,而在美国各殖民地。随着美国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建立了邦联,但是邦联没有办法解决这个新兴国家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为了应对当时的严峻现实,各州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围绕着大州与小州,北方州与南方州之间的利益、联邦与州权力的分配等问题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在这些争论中,联邦党人进一步发展了人民主权原则,他们指出,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产生州议会,他们当然也有权力进行更大范围的授权建立一个强有力,又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的联邦政府。经历这两次观念史的变迁之后,人民主权原则得以最终确立,从而代替了原有的议会主权。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现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已被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所接受和吸纳。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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