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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犯罪故意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0-08-05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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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犯罪故意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的一种,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具有以下两个构成要素:

      (一)认识因素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明知”的内容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

      (1)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即对其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内容和作用,才能进一步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

      (2)行为人对行为之结果的认识,即对其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例如,触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须认识到自己的杀人行为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二者相联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对犯罪手段的认识、对犯罪时间、地点的认识。例如,触犯盗窃枪支罪的行为人须认识到自己盗窃的枪支;触犯伪造货币罪的行为人须认识到自己伪造的是国内外流通的货币;触犯抢劫罪的行为人须认识到自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的特定手段;触犯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须认识到自己是在特殊时间段实施狩猎行为的。

      2.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包含违法性认识,即故意犯罪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及结果的危害性,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1)我国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价值观是一致的,普通民众深知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达到一定程度即会受到刑法制裁。

      (2)如认识因素包含刑事违法性,意味着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结果触犯刑法的哪一条文,如何定罪处罚,这显然不合常理,普通民众很难做到,司法机关也难以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刑法的具体规定,这会给行为人以不了解刑法来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反之,像我们这些每天皓首穷经地研究刑法的人更容易受到刑法制裁,因为我们知道的太多了!

      3.“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特定的结果;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从二十层高楼推下。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特定的结果。例如,行为人枪法不精,在远距离射杀被害人。

      (二)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的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来达到犯罪目的。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指的是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反对、也不设法阻止,听任其发生。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1.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是以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和基础的。

      2.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仅有认识因素,而无意志因素,即虽然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不能认定存在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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