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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因果关系的判断

时间:2020-07-2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21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比较繁多,法律硕士刑法学,在专业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议2021法硕考研的同学要做好基础复习!今天文都网校考研小编分享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认定因果关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因果关系既然是一种客观联系,则其提供的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例如,行为人在深山中盗伐林木,林木倒下砸死在旁隐蔽监视的守林人。行为人砍伐林木的行为与守林人被砸死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则因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定。如行为人明知守林人在旁偷偷监视,仍肆意砍伐树木,使得树木的倒地方向对准守林人,则行为人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虽知守林人在旁,但自信砍伐技术一流,树木的倒地方向不会对准守林人,仍然继续砍伐,但由于树木过大,其难以控制,导致树木倒地砸中守林人,则行为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经常在该处砍伐树木,从未遇到守林人,守林人的藏身处也过于隐蔽,难以发现,此时行为人的砍伐行为与守林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因行为人对守林人的死亡结果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因此无需承担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二)认定因果关系需注意偶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指的是某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有其他因素介入其中,先行行为与偶然介入的因素交织之下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此时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例如,行为人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因特殊体质(脾大、心脏病、高血压等)而死亡。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共同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2.行为人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产生结果。例如,行为人私设电网,被害人不知有电,触电身亡;行为人驾车劫持被害人,被害人跳车逃跑,不幸摔死。

      3.两(危害)行为相接产生结果。例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冒险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

      4.数行为共同作用产生结果。例如,数行为人共同向被害人的饮水杯投放毒药,每个人投放的毒药均不足以单独致人死亡,但在数人投放毒药的共同作用下,造成被害人死亡;数行为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

      上述举例,因果关系客观说(具有因果关系仅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认为均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非所有具有客观联系的现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盗窃被害人财物得手后,被害人紧追不舍,在追赶过程中被疾速行驶的汽车撞死,则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被害人被车撞死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轻伤,被害人在送医途中被疾速行驶的汽车撞死,亦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被车撞死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三)判断因果关系的具体要求

      一般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较为顺畅。但是,如果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行为人行为等因素时,是否应当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危害行为呢?这是介入因素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时,是否应当将危害结果的发生归属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应当从四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是行为人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具体而言:

      首先,应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如果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形,可以确定介入因素的出现属于正常现象,则行为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即仍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可以确定介入因素的出现属于异常现象,则需进一步判断。

      其次,应判断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可以独立造成结果发生。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未达到独立造成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使得结果发生的时间稍微提前,则行为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反之,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造成结果发生的程度,则行为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无需对结果发生承担刑事责任。

      1.介入被害人行为。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通常或必然导致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则无论介入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应认定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点燃被害人衣物,被害人跳入河中溺死。

      (2)被害人的介入行为虽具有异常性,且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考虑到被害人在特定环境下的心理紧张、恐惧状态,其行为仍应认为具有通常性时,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持刀追杀被害人,被害人慌不择路,掉下悬崖摔死。

      (3)被害人的介入行为虽具有异常性,且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仍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内,则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在未有明显区分深水区与浅水区的游泳池中,救生员未履行职责,致使被害人进入深水区溺死,则救生员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害人的溺死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被害人的介入行为虽具有异常性,且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或支配地位的行为人的指示实施的,则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行为人非法行医,在被害人身患肺炎的情况下,告知其按时服用感冒药即可痊愈,导致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则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仅具轻微影响,则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行为人持刀砍伤被害人,被害人在住院期间没有卧床休息,导致伤情恶化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

      (6)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且对结果发生起着决定作用,则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断。例如,行为人杀害被害人未遂,致其轻伤,但笃信鬼神的被害人以香灰涂抹伤口,导致真菌感染而死亡,则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2.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1)与前行为无关的第三人的介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至被害人的水杯中,在被害人尚未毒发身亡之时,第三人开枪射杀被害人,则行为人投放毒药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2)当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时,介入医生或他人的过失行为致使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则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仍然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通常或必然会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导致被害人被后车轧死,则行为人的推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三人的行为,且第三人有能力防止危险却未能防止时,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伤害被害人,警察赶到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在途中遭遇堵车,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则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绝对作用,则二者的行为均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与第三人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均未击中要害部位,但两处伤口共同出血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则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开枪行为均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行为人行为。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介入了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1)行为故意实施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时,应认定行为人的前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一棒打昏被害人,以为其已经死亡,欲毁尸灭迹,便将其“尸体”扔入河中,导致被害人溺死,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了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应认定行为人的后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为逃避责任,拿刀下车直接捅死被害人,则行为人的捅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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