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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罪状的概念和种类

时间:2020-07-2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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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罪状的概念和种类

      一、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需要注意,要掌握每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把罪状的规定与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起来考虑。

      二、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1.简单罪状

      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这是因为,这类罪状都为人们所熟知,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一看罪状就知道该种行为是哪一种犯罪。简单罪状的形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2.叙明罪状

      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谋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几个条件做了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这种犯罪。叙明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描述形式。

      3.空白罪状

      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28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第332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该犯罪也就不能成立。

      4.引证罪状

      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如《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刑法分则条款之间的不必要重复。

      5.混合罪状

      指刑法分则条文同时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如《刑法》第230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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