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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追诉期限

时间:2020-07-2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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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追诉期限

      一、追诉期限的规定

      它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具体计算追诉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二、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关于时效中断,《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时效延长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关于时效延长后犯罪的追诉期间,《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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