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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

时间:2020-07-06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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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就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

      (1)实行行为。

      (2)帮助行为。

      (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共谋行为。

      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见三人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两被吿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者拳打脚踢。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故意伤害罪)内可成立共犯,但是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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