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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时间:2020-06-30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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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考点: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一、紧急避睑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两种合法利益发生了冲突,顾此失彼,而不得不采取了损害其中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说:(1)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2)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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