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买卖合同
时间:2020-04-17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21考研已开始,法律硕士考研中的民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报考法硕法学和报考法硕非法学的同学,这部分内容都需要复习。今天文都网校考研小编为你分享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考点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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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由出卖人出卖而买受人受领的对象是买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此处仅从买卖合同当事人各自所负的义务角度阐述其效力内容。
三、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数量、标的物的状况、包装方式等交付标的物,才能算是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之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从物应随同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四、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价款。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受领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
(3)及时检验标的物。
若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负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义务。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如果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该标的物,但其应承担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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