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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2020-04-07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21考研已开始,法律硕士考研中的民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报考法硕法学和报考法硕非法学的同学,这部分内容都需要复习。今天文都网校考研小编为你分享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考点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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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见例1】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例1: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保险金。这里的“发生保险事故”是由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是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条件划分为:

      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例2:如“周六天晴即租车春游”,这里的“周六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例3:甲将自行车借与乙,双方约定,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这里的“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即是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甲和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即解除。

      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例4:甲与乙约定,如果甲的孩子去国外留学,则将房子租给乙。此约定中的“甲的孩子去国外留学”即为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例5:甲与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不回国工作,则将房屋卖给乙。这里的“甲的儿子不回国工作”即是消极条件。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例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经成立,自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第二天早上7点并无喜鹊来屋顶,所附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确定不生效。

      ②若不是甲的儿子赶走喜鹊,而是乙故意赶走喜鹊,则属于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买卖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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