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代理构成和分类
时间:2020-04-03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21考研已开始,法律硕士考研中的民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报考法硕法学和报考法硕非法学的同学,这部分内容都需要复习。今天文都网校考研小编为你分享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考点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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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代理构成和分类
(一)代理构成
1.有代理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
2.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
3.实施代理行为——对于民法中法律行为的代理。
4.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代表:一体与分离;是否限于法律行为。
2.代理与居间:信息提供者。
3.代理与行纪:以自己的名义。
4.代理与传达:是否独立意思;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事项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即侵权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遗嘱均不得代理;
4.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四)分类
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等。
委托:委托授权、区分委托合同与代理权产生的依据。
(1)既有委托合同,又有代理权的授予。如甲委托乙以甲的名义订立合同。
(2)只有委托合同,没有代理权的授予。如甲与律师乙签订合同,让乙代为审查合同。
(3)只有代理权的授予,没有委托合同。如甲的好友乙授权给甲让甲以乙的名义去订立合同。
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这是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1)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为直接代理。此种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是显名代理的一种。直接代理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使其知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代理为间接代理。此种代理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
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通谋代理均为滥用代理权。
【民法总则第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4.本代理与复代理(再代理)
【民法总则第169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民通意见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①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②情况紧急:为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3)复代理中的责任
①一般情况下,复代理人的行为有本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
②例外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同意,代理人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的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同意,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全部责任,情况紧急的复代理除外。
5.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在所不问。
(2)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共同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若未形成共同关系的,则各自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166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79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6.职务代理
【民法总则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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