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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法人特征和能力

时间:2020-04-01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21考研已开始,法律硕士考研中的民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报考法硕法学和报考法硕非法学的同学,这部分内容都需要复习。今天文都网校考研小编为你分享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考点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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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法人特征和能力

      (一)含义与成立

      1.含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据此,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间上具有同一性。

      2.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有场所。

      (二)法人的特征

      1.是一种社会组织。

      2.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2.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即存在时间与权利能力一致,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即不得超过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3)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分立时法人人格变更的一种,另一变更为合并,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民法总则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设立中设立人责任。

      【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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