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0-03-25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21考研已开始,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加快,我国都急需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律硕士考研近年来也是比较热门的。考研专业课法硕复习也需从基础开始,今天文都网校考研小编为你分享的是2021法律硕士考研要点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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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元朝政权很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目的在于通过对官员尤其是汉族官员的监督,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通过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元朝建立和发展了颇具特色的监察制度。
首先,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元世祖时曾颁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以指导和规范监察机关的工作。仁宗时期编纂的《风宪宏纲》,更是元朝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
其次,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在机构设置上,中央一级为御史台(中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和陕西(西台),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其三,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元政府重视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监督,规定了详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肃政廉访使对所辖各地的冤滞如果“举劾失当”,则“并坐之”。对监察官员的犯赃行为加等治罪,即使并未枉法,也予以除名的处罚。行御史台虽为区域性监察机构,但设官品秩与职权皆与御史台相同。
其四,体现民族歧视政策。为便于对汉族官员进行监察,监察制度中也贯彻了民族歧视政策。终元一世,御史大夫一职“非国姓不以授”,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一般情况下,汉族官吏连充任地方监察机关书吏的资格都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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